第6章(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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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的特点是嫌疑犯始终坚持自己无罪。

  检察官提供一切情况和证据后,由主持公审的法官判定。固然,检察当局确认该犯有罪,但被告城川刚一法官仍应审慎讯查。

  铃木于公审时,申诉自己无罪,并坚信真正的罪犯终会暴露。判定此案确实相当困难,然城川刚一法官却依据不可靠的心证,采纳了检察当局所提供的情况和证据,宣判铃木死刑。谨案,城川刚一法官所用的方法,在手续方面,无可非难。可是,宣判铃木死刑却有问题。

  “疑而不决”,这是一句古训。为了顾及被告利益而暂且置疑,是一条诉讼原则。它是体现了“宁可放走罪犯百名,也不冤屈一个好人”的这种现代法制精神,也就是说先辈的格言就预见了“错判难避”。

  如城川道夫手记所述,本案另有真正的罪犯。而铃木之刑业已执行。城川刚一法官的宣判,把一个无辜的人送上了断头台。那善良的冤魂,千呼万唤,难以招回。

  如若城川刚一法官不是选择死刑,而是判以有期徒刑,就算是错判,毕竟可以救得一条生命。诚然,城川刚一法官的裁决是有法可循的,但也决不能超然法外!死者无法再进行控诉,法律又不追诉城川刚一法官。这不是要让流逝的时光把此案悄悄地埋葬吗?

  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叫冤魂安息呢?因此,城川刚一法官不待降法,不得不对自己实行裁决。

  据以上“主文”所述,对被告城川刚一宣判死刑。但,坚信日本国的死刑制度,自此以后将被废除;被告城川刚一的死刑,应作最后一案,列入我国的死刑记录。

  昭和X年X月X日

  XX地方法院第一部

  主审法官城川刚一

  读罢长长的遗书,大池博士方才注意到身旁椅子上放声恸哭的城川夫人。

  “太太,真是太不幸了。看来不必请医生了,就请验尸的检查一下吧,……”

  夫人听到后,无力地站起身,说:

  “先生,我丈夫为什么自杀?他给先生写了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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