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1 / 2)
3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尸体检验报告所证明的被害人身体受损伤的部位、特征及死亡原因等,与被告人杨新海供述所使用的凶器、作案手段相一致。
4公安机关的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部分案发现场提取的毛发、精斑,经检验与被告人杨新海的DNA图谱相吻合。
5公安机关提取在案的铁锤、剪刀、木棍等凶器和地图、手套、手电筒等,经被告人杨新海当庭辨认,确系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审判机关及监狱等出具的证明等,证明了被告人杨新海和被害人的身份状况,以及被告人杨新海曾两次被劳动教养、一次被判刑的事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新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新海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漯刑一初字第7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新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慎生
代理审判员陈伟
代理审判员王艳玲
二○○四年 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任能能
2月14日上午,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的1号审判法庭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新海公开宣判,审判长程慎生宣读了这个裁决书,随后宣布了对杨新海执行死刑的命令。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方的《工作日志》中,记下了整个死刑执行过程:杨新海是2004年2月14日上午8点56分在漯河市郾城县孟庙镇连接新旧107国道的一条东西路被执行枪决的,那天是情人节。
2月13日晚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携带执行死刑的命令来到漯河,14日早上7点50分,我们作为执行死刑的临场监督和指挥死刑的法官一起步入市看守所,看守所附近的交通已被管制,大批的武警和公安人员在看守所四周进行警戒。
杨新海被提出来,还是那身打扮,看到院里站那么多人,脸色一下变得灰白,勉强挤出尴尬的笑:"我觉得就是这两天。"我问他这两天休息得怎样,他摇摇头,情绪很低落。旁边看守所张所长告诉我:杨新海这两天对管教干警讲,他晚上不敢睡觉,一睡着就做噩梦,梦见被害的人都变成了厉鬼,成群结队的追杀他,他迈不动步、叫不出声,没法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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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安机关的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部分案发现场提取的毛发、精斑,经检验与被告人杨新海的DNA图谱相吻合。
5公安机关提取在案的铁锤、剪刀、木棍等凶器和地图、手套、手电筒等,经被告人杨新海当庭辨认,确系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审判机关及监狱等出具的证明等,证明了被告人杨新海和被害人的身份状况,以及被告人杨新海曾两次被劳动教养、一次被判刑的事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新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新海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漯刑一初字第7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新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慎生
代理审判员陈伟
代理审判员王艳玲
二○○四年 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任能能
2月14日上午,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的1号审判法庭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新海公开宣判,审判长程慎生宣读了这个裁决书,随后宣布了对杨新海执行死刑的命令。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方的《工作日志》中,记下了整个死刑执行过程:杨新海是2004年2月14日上午8点56分在漯河市郾城县孟庙镇连接新旧107国道的一条东西路被执行枪决的,那天是情人节。
2月13日晚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携带执行死刑的命令来到漯河,14日早上7点50分,我们作为执行死刑的临场监督和指挥死刑的法官一起步入市看守所,看守所附近的交通已被管制,大批的武警和公安人员在看守所四周进行警戒。
杨新海被提出来,还是那身打扮,看到院里站那么多人,脸色一下变得灰白,勉强挤出尴尬的笑:"我觉得就是这两天。"我问他这两天休息得怎样,他摇摇头,情绪很低落。旁边看守所张所长告诉我:杨新海这两天对管教干警讲,他晚上不敢睡觉,一睡着就做噩梦,梦见被害的人都变成了厉鬼,成群结队的追杀他,他迈不动步、叫不出声,没法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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